顯示具有 刑118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刑118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刑法★☆☆☆☆】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其國旗者,與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其國旗者,在犯罪之性質上有何不同?又所謂「公然」其意義如何?試分別說明之。

【刑法★☆☆☆☆】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其國旗者,與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其國旗者,在犯罪之性質上有何不同?又所謂「公然」其意義如何?試分別說明之。

【相關內容】
法條考題

【法條依據】
刑118, 刑160

【擬答】
(一)按刑法第118條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而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二者之差異,雖均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惟前者屬國家生存法益之性質;後者則為國家公共秩序法益之性質。其次,前者為外國政府請求乃論之罪,後者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二)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例如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的情形。亦即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則顯難以形成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