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商店員工某甲竊取店內物品,事後為老闆某乙知悉。乙要求甲立即簽下離職書並聲明拋棄其對乙所得主張之薪資等請求權,否則將送警究辦。甲遂簽下該等書面。事後甲反悔,請問甲得否主張撤銷或主張該等書面無效?
【相關內容】
脅迫、撤銷、時效
【法條依據】
民114, 民92, 民93
【擬答】
(一)乙要求甲立即簽下離職書並聲明拋棄其對乙所得主張之薪資等請求權,否則將送警究辦之行為,有脅迫之意思。
1.所謂脅迫,係指相對人故意預告危害,使他方心生畏懼之行為。按本題中,乙要求甲簽下之意思表示之行為,否則將送警究辨。以舉發其不法行為而告以將來之不利益,有脅迫行為,且甲因此而心生畏怖心,其手段之不法性顯而易見。
2.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應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民法第92條第1項及第93條定有明文。是故,甲得依此規定,將其意思表示於一年內撤銷之。
(二)結論
乙之行為雖係為保護自己之權利,但以脅迫之方法要求甲立即簽下離職書並聲明拋棄其對乙所得主張之薪資等請求權,否則將送警究辦。其手段與目的均顯失公平,應認其脅迫行為具有不法性。故甲仍可依上開法條撤銷該意思表示後,並按民法第114條規定,撤銷後之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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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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