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代理與代表之不同何在?
【相關內容】
86年台上字第1782號,代理與代表之不同
【法條依據】
民27,民103
【擬答】
(一)代理之意義
代理,係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代理人僅得代理本人為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且其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本人。
(二)代表之意義
代表,係指代表人之行為即為本人之行為,在代表制度上,代表人和法人是一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只存在一個法人格。代表人得代表本人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侵權行為均屬之。故代表人所為之行為即視同法人本身之行為,而非僅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本人而已。
(三)實務判例(86台上1782)
代表與代理之制度,其法律性質及效果均不同:代表在法人組織法上不可欠缺,代表與法人係一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代表人所為之行為,不論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或侵權行為,均為法人之行為;代理人與本人則係兩個權利主體間之關係,代理人之行為並非本人之行為,僅其效力歸屬於本人,且代理人僅得代為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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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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