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教唆未遂之情形有幾種?
【相關內容】
教唆未遂之定義、種類
【法條依據】
刑29
【擬答】
(一)所謂教唆,係指對原無實行犯罪意思之人,出於故意而唆使被教唆者產生犯罪之決意;被教唆者若因此而實際執行犯罪,而有侵害法益之結果者,為教唆既遂;未至犯罪結果者,教唆者仍以未遂處罰之。教唆犯罪之處罰,不僅對於直接教唆者有之,間接教唆者(即教唆他人去實行另一個教唆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罪。而教唆他人去幫助犯罪者,則以幫助犯論。
(二)所謂教唆未遂,係指被教唆者尚未達到既遂(已達法益侵害結果者),教唆犯以未遂論。雖被教唆者拒絕,或未具體實施犯罪,僅於被教唆後準備實施,或策畫實施教唆者均以未遂論。其情形有三:
1.失敗教唆
所謂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惟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之情形,修法前依刑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以未遂論。94年修正,95年7月1日起實施之刑法,刪除刑法第29條第3項,採共犯從屬性的觀點,故失敗教唆,由於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且未至犯罪,故不再論以教唆犯。
2.無效教唆
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且已引起被教唆人之犯意,惟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同樣地,受到刑法第29條第3項刪除的影響,無效教唆,由於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且未至犯罪,故不再論以教唆犯。
3.狹義教唆未遂
教唆犯完成教唆行為,被教唆人亦產生犯意並為實行行為,惟被教唆人因障礙而無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情形,故尚未達於既遂。依刑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以未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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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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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刑法★☆☆☆☆】 何謂無效教唆和無效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
【刑法★☆☆☆☆】
何謂無效教唆和無效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
【相關內容】
名詞解釋
【法條依據】
刑29, 刑30
【擬答】
(一)無效教唆與無效幫助
1.無效教唆:所謂教唆未遂:係指被教唆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之「狹義的教唆未遂」,以及被教唆人尚未著手之「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等三種情形。而無效教唆係指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犯罪,而被教唆人已產生犯罪意思,尚未著手犯行者。
2.無效幫助:學理上所稱「幫助未遂」,係指幫助犯之未遂犯而言,因該幫助者之助力行為,對於正犯之著手實行行為或其結果之發生,不生助益作用,屬無效之幫助,缺乏危害性,故基於謙抑原則,刑法不予非難,未若刑法修正前第29條第3項對教唆犯之未遂犯設有獨立處罰規定。至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於正犯著手實行前或實行中或結果發生前,提供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助力,倘於通常情況下,確足致犯罪結果易於發生,祇因正犯本身因素之障礙而未遂者,刑法仍予非難,該幫助之人依正犯從屬性原則,應成立正犯犯罪未遂之幫助犯。是究屬幫助犯之未遂犯或未遂犯之幫助犯,端以幫助者之助力行為,在客觀上是否確能給予正犯有效之助益,作為其區別標準乃指幫助犯並非為正犯行為發生結果的原因,與行為結果並未發生任何助益。
(二)是否成立犯罪:
1.無效教唆部份:由於94年修正95年7月1日起實施之刑法已刪除刑法第29條第3項,採共犯從屬性的觀點,必須以被教唆人成立犯罪為前提。故無效教唆係指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犯罪,而被教唆人已產生犯罪意思,尚未著手犯行者,不再成立教唆犯。
2.無效幫助:有認為幫助行為不需要行為結果的原因,故無效的幫助犯,亦能成立幫助犯。亦有認為幫助行為與行為結果需具因果關係。依據94年修正95年7月1日起實施之刑法第30條,足見已經採共犯從屬性說。若幫助行為與正犯既遂欠缺因果關係,不成立幫助犯。
何謂無效教唆和無效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
【相關內容】
名詞解釋
【法條依據】
刑29, 刑30
【擬答】
(一)無效教唆與無效幫助
1.無效教唆:所謂教唆未遂:係指被教唆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之「狹義的教唆未遂」,以及被教唆人尚未著手之「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等三種情形。而無效教唆係指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犯罪,而被教唆人已產生犯罪意思,尚未著手犯行者。
2.無效幫助:學理上所稱「幫助未遂」,係指幫助犯之未遂犯而言,因該幫助者之助力行為,對於正犯之著手實行行為或其結果之發生,不生助益作用,屬無效之幫助,缺乏危害性,故基於謙抑原則,刑法不予非難,未若刑法修正前第29條第3項對教唆犯之未遂犯設有獨立處罰規定。至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於正犯著手實行前或實行中或結果發生前,提供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助力,倘於通常情況下,確足致犯罪結果易於發生,祇因正犯本身因素之障礙而未遂者,刑法仍予非難,該幫助之人依正犯從屬性原則,應成立正犯犯罪未遂之幫助犯。是究屬幫助犯之未遂犯或未遂犯之幫助犯,端以幫助者之助力行為,在客觀上是否確能給予正犯有效之助益,作為其區別標準乃指幫助犯並非為正犯行為發生結果的原因,與行為結果並未發生任何助益。
(二)是否成立犯罪:
1.無效教唆部份:由於94年修正95年7月1日起實施之刑法已刪除刑法第29條第3項,採共犯從屬性的觀點,必須以被教唆人成立犯罪為前提。故無效教唆係指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犯罪,而被教唆人已產生犯罪意思,尚未著手犯行者,不再成立教唆犯。
2.無效幫助:有認為幫助行為不需要行為結果的原因,故無效的幫助犯,亦能成立幫助犯。亦有認為幫助行為與行為結果需具因果關係。依據94年修正95年7月1日起實施之刑法第30條,足見已經採共犯從屬性說。若幫助行為與正犯既遂欠缺因果關係,不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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