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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 星期五

【民法★☆☆☆☆】 大學生甲已成年,因病在家休養,授權十九歲同學乙,出售其所有桌上電腦予丙;又遣十一歲小妹丁至商店,傳達購買某筆記型電腦意思,先送貨到家後付款。試問該二契約效力為何?

【民法★☆☆☆☆】
大學生甲已成年,因病在家休養,授權十九歲同學乙,出售其所有桌上電腦予丙;又遣十一歲小妹丁至商店,傳達購買某筆記型電腦意思,先送貨到家後付款。試問該二契約效力為何?

【相關內容】
代理、使者

【法條依據】
民103, 民104

【擬答】
(一)稱代理者,乃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按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同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依題示,甲已成年,授權十九歲同學乙,出售其所有桌上電腦予丙,依前開條文之規定,代理並不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是故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二)依題所示,甲遣十一歲小妹丁至商店,傳達購買某筆記型電腦意思,先送貨到家後付款。核其所為,該丁即所謂之使者,乃指為傳達本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其性質僅為傳達機關或表示機關,亦即為本人之使用人或執行人,與代理人自為意思表示不同,故代理人須有意思表示,而使者不能獨立為意思表示,使者僅能傳達他人已經確定了內容的意思表示,是故使者不需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故丁僅為甲之使者,縱使僅十一歲亦不影響乙所傳達甲所為之法律行為之效力,故倘商店同意,則買賣契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