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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刑法★☆☆☆☆】 何謂無效教唆和無效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

【刑法★☆☆☆☆】
何謂無效教唆和無效幫助?是否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

【相關內容】
名詞解釋

【法條依據】
刑29, 刑30

【擬答】
(一)無效教唆與無效幫助
       1.無效教唆:所謂教唆未遂:係指被教唆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之「狹義的教唆未遂」,以及被教唆人尚未著手之「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等三種情形。而無效教唆係指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犯罪,而被教唆人已產生犯罪意思,尚未著手犯行者。
       2.無效幫助:學理上所稱「幫助未遂」,係指幫助犯之未遂犯而言,因該幫助者之助力行為,對於正犯之著手實行行為或其結果之發生,不生助益作用,屬無效之幫助,缺乏危害性,故基於謙抑原則,刑法不予非難,未若刑法修正前第29條第3項對教唆犯之未遂犯設有獨立處罰規定。至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於正犯著手實行前或實行中或結果發生前,提供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助力,倘於通常情況下,確足致犯罪結果易於發生,祇因正犯本身因素之障礙而未遂者,刑法仍予非難,該幫助之人依正犯從屬性原則,應成立正犯犯罪未遂之幫助犯。是究屬幫助犯之未遂犯或未遂犯之幫助犯,端以幫助者之助力行為,在客觀上是否確能給予正犯有效之助益,作為其區別標準乃指幫助犯並非為正犯行為發生結果的原因,與行為結果並未發生任何助益。

(二)是否成立犯罪:
       1.無效教唆部份:由於94年修正95年7月1日起實施之刑法已刪除刑法第29條第3項,採共犯從屬性的觀點,必須以被教唆人成立犯罪為前提。故無效教唆係指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犯罪,而被教唆人已產生犯罪意思,尚未著手犯行者,不再成立教唆犯。
       2.無效幫助:有認為幫助行為不需要行為結果的原因,故無效的幫助犯,亦能成立幫助犯。亦有認為幫助行為與行為結果需具因果關係。依據94年修正95年7月1日起實施之刑法第30條,足見已經採共犯從屬性說。若幫助行為與正犯既遂欠缺因果關係,不成立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