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甲女與乙女因為同時追求丙男,故而反目成仇。甲擔任警察的好友丁在一次餐敘時告訴甲:「乙曾經下海賣淫,且還坐過牢」。甲聽聞此事後信以為真,未經查證便到處宣揚。乙得知此事後,不堪名譽受損,遂對甲提出告訴。嗣後經調查,下海賣淫且還坐過牢者並非乙而是乙的表姊戊。試問甲觸犯刑法上何罪名?
【相關內容】
公然侮辱與誹謗之差異、釋字509
【法條依據】
刑309, 刑310, 刑311, 釋509,
【擬答】
(一)甲未經查證便到處宣揚乙曾經下海賣淫之事,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按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為成立要件。本題中,丁告訴甲,乙曾經下海賣淫且還坐過牢。甲聽聞此事後信以為真,未經查證便到處宣揚。已非屬單純謾罵,而已有指摘、傳述等具體事實於眾。故不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甲未經查證便到處宣揚乙曾經下海賣淫之事,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1.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最高法院86台上6920號判決意旨,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範疇。
2.客觀上,甲已指摘傳述乙曾下海賣淫且還坐過牢之具體事實,已足以造成一般社會對乙評價減低,構成足以毀損乙名譽之情事;主觀上甲有到處宣揚之故意,且意圖散布於眾。
3.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甲是否可依此規定阻卻違法?依釋字509號解釋之意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4.惟本題中,甲未經查證便到處宣揚。應認其無存在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情事,故與上開釋字509號之意旨相符。甲仍成立本罪。
(三)結論:
甲無刑法第311條所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且無其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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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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