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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民法★★☆☆☆】 何謂無權代理?何謂無權處分?甲擅自與丙約定將乙之電腦出賣與丙,乙知悉後拒絕承認,若為無權代理,甲丙間法律效果如何?若為無權處分,法律效果又如何?

【民法★★☆☆☆】
何謂無權代理?何謂無權處分?甲擅自與丙約定將乙之電腦出賣與丙,乙知悉後拒絕承認,若為無權代理,甲丙間法律效果如何?若為無權處分,法律效果又如何?

【相關內容】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法條依據】
民107,民110, 民118, 民169, 民170, 民801, 民948

【擬答】
(一)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係指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權代理又分為表見代理及狹義無權代理。
       1.狹義無權代理係指欠缺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其欠缺的原因可能是未授得代理權或是代理行為無效(民法第170條)。依民法第110條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故無權代理人需對授損害之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表見代理係指無代理權人行使無權代理行為,而本人之行為產生似已授與代理權的外觀,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已有代理權之意(民法第169條)。依民法第107條之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故本人不得以代理權欠缺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係指無權利人以自已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依民法第118條之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三)甲與丙約將乙之電腦出賣,乙知悉後拒絕承認。
       1.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承前所述,無權代理係以被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10條之規定,需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依題示,乙知悉後拒絕承認,則甲、丙之間買賣契約,因乙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依民法第110條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2.無權處分之法律效果:
          無權處分係指無權利人以自已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其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18條之規定。又無權處分為物權行為,其具有公示性,因相對人之善意惡意而有不同。依題示,乙知悉後拒絕承認,若丙為善意且非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甲無讓與權限時,則丙可主張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之善意取得其所有權,則乙不得主張請求返還,僅可對甲主張其損害賠償。若丙為惡意,則丙不可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因此乙得以主張請求丙返還。

2012年12月28日 星期五

【民法★★☆☆☆】 甲將乙寄託之古畫,謊稱為其所有,而出賣於丙。又若甲非以自己之名義,而以乙之名義,將該古畫出賣與丙。問二者之法律關係有何不同?

【民法★★☆☆☆】
甲將乙寄託之古畫,謊稱為其所有,而出賣於丙。又若甲非以自己之名義,而以乙之名義,將該古畫出賣與丙。問二者之法律關係有何不同?

【相關內容】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法條依據】
民110, 民118, 民170, 民171, 民179, 民184, 民801, 民948

【擬答】
(一)甲將乙寄託之古畫,謊稱為其所有,而出賣於丙。其法律關係如下:
       1.甲把乙寄託的古畫謊稱是自己所有,而跟丙簽訂買賣契約,再移轉古畫給丙。這一連串的動作,在民法上區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買賣契約的部份是屬於債權行為,即便甲是無權者,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此即為學理上稱之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而移轉古畫屬於物權行為,物權行為須由所有權人為之才有效,否則即為效力未定,民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2.甲將其物擅自出賣,則屬於無權利人以自己之名義就他人所有物為處分之行為,在法律上稱之為「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需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無權處分之效力,原需經有權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即乙承認後,始生效力。
       3.若丙不知古畫非甲所有,則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該畫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定有明文,此即為學理上所稱之善意信賴。丙因善意取得所有權,則乙不得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請求返還。乙僅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損害若丙為惡意,則不受此規定保護。乙得請求丙返還之
       4.因甲乙之間存在有寄託關係,甲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返還之義務,故乙可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而甲出賣古畫取得之價金,學理上稱為不當得利。故乙可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向甲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又甲無權處分之行為,是故意不法侵害乙的權利,故乙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二)甲以乙之名義,將該古畫出賣與丙。其法律關係如下:
       1.代理人應經過本人授予代理權才能為有效的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的效力也才能歸屬於本人。題示甲以乙之名義,將寄託之古畫出賣與丙,且未得乙授與代理權,故甲之行為法律上稱之為「無權代理」。就無權代理可以分為「表見代理」及「狹義無權代理」兩種。表見代理雖係無權代理,但表面上使人相信為有代理權之事實,因此原權利人須負授權人之責任。而狹義無權代理則係單純之無權代理,並無使人信其為有代理權之外觀事實。就本題而言,應屬於狹義無權代理。
       2.承上所述,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故若乙承認,則對本人生效,若乙拒絕承認,則確定不生效力。同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對本人催告,而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亦視為拒絕承認,則不生效力。依第171條規定,相對人亦得自行撤回之。
       3.就甲、丙之間,若乙承認,則無權代理幾乎變為有權代理。若乙不承認,則無效,依民法第110條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甲應就無權代理負其損害賠償責任,乙可對丙主張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對甲不得主張任何權利;而丙可對甲主張民法第110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