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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民法★★☆☆☆】 何謂無權代理?何謂無權處分?甲擅自與丙約定將乙之電腦出賣與丙,乙知悉後拒絕承認,若為無權代理,甲丙間法律效果如何?若為無權處分,法律效果又如何?

【民法★★☆☆☆】
何謂無權代理?何謂無權處分?甲擅自與丙約定將乙之電腦出賣與丙,乙知悉後拒絕承認,若為無權代理,甲丙間法律效果如何?若為無權處分,法律效果又如何?

【相關內容】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法條依據】
民107,民110, 民118, 民169, 民170, 民801, 民948

【擬答】
(一)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係指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權代理又分為表見代理及狹義無權代理。
       1.狹義無權代理係指欠缺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其欠缺的原因可能是未授得代理權或是代理行為無效(民法第170條)。依民法第110條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故無權代理人需對授損害之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表見代理係指無代理權人行使無權代理行為,而本人之行為產生似已授與代理權的外觀,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已有代理權之意(民法第169條)。依民法第107條之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故本人不得以代理權欠缺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係指無權利人以自已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依民法第118條之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三)甲與丙約將乙之電腦出賣,乙知悉後拒絕承認。
       1.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承前所述,無權代理係以被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10條之規定,需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依題示,乙知悉後拒絕承認,則甲、丙之間買賣契約,因乙拒絕承認而不生效力。依民法第110條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2.無權處分之法律效果:
          無權處分係指無權利人以自已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其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18條之規定。又無權處分為物權行為,其具有公示性,因相對人之善意惡意而有不同。依題示,乙知悉後拒絕承認,若丙為善意且非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甲無讓與權限時,則丙可主張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之善意取得其所有權,則乙不得主張請求返還,僅可對甲主張其損害賠償。若丙為惡意,則丙不可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因此乙得以主張請求丙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