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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刑法★☆☆☆☆】 甲偽造外交部之公印,並偽造護照,準備出售時被查獲。甲應負何罪責?

【刑法★☆☆☆☆】
甲偽造外交部之公印,並偽造護照,準備出售時被查獲。甲應負何罪責?

【相關內容】
競合、特種文書

【法條依據】
刑212, 刑218, 刑50, 釋82

【擬答】
(一)甲偽造外交部公印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罪。
       1.按刑法第218條之規定,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依題示,客觀上甲已偽造公印,主觀上甲以出售之目的而為偽造之行為,甲具有故意之犯意。
       2.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該當本罪。

(二)甲偽造護造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
       1.按刑法第212條之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客觀上,甲偽造之護照,依刑法第212條規定,此類文書多為供謀生及一時便利之用,其情節較為輕微,故特設本條。
       2.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甲該當本罪。

(三)結論:
       偽造公印之目的係為偽造護照所為之前行為,故二罪間乃為一部行為與全部行為之關係,故僅論以偽造特種文書罪即可。但由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罪責較輕,似有輕重失衡之問題。依釋字82號解釋,採牽連犯的見解從一重處斷。但由於95年修法後,已將牽連犯的規定刪除,則循此見解,應實質競合依刑法第50條規定,併合處罰之。實務見解認為應從較重之罪處斷,成立刑法第218條之偽造公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