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刑354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刑354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3年1月3日 星期四

【刑法★★☆☆☆】 失業已久的甲想要一解酒癮但苦於身無分文。在忍耐一段時間後,甲決定到便利商店一解酒癮,甲趁店員乙不注意時,將一瓶米酒藏入自己的大衣中,並在步出商店後立即將米酒拿出來大口喝光。乙見狀追出來抓住甲,甲為了逃脫,一拳將乙打昏,但甲隨即被路過民眾共同逮捕。試問甲觸犯刑法中何罪名?

【刑法★★☆☆☆】
失業已久的甲想要一解酒癮但苦於身無分文。在忍耐一段時間後,甲決定到便利商店一解酒癮,甲趁店員乙不注意時,將一瓶米酒藏入自己的大衣中,並在步出商店後立即將米酒拿出來大口喝光。乙見狀追出來抓住甲,甲為了逃脫,一拳將乙打昏,但甲隨即被路過民眾共同逮捕。試問甲觸犯刑法中何罪名?

【相關內容】
竊盜變強盜之準強盜罪、不能抗拒、難以抗拒

【法條依據】
刑320, 刑328, 刑329, 刑354

【擬答】
(一)甲竊取米酒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之成立要件。本題中,甲將一瓶米酒藏入自己的大衣中,並在步出商店後立即將米酒拿出來大口喝光。客觀上,甲破壞了乙對米酒的持有支配關係,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主觀上甲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成立本罪。

(二)甲竊取米酒之行為並大口喝光,可能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承上所述,甲在竊取米酒後立即將米酒拿出來大口喝光之行為,已成立竊盜罪。而其後將米酒大口喝光之行為,通說認為此為不罰之後行為。因米酒的財產法益已在竊盜罪成立之時就破壞了,其後毀損罪的財產法益已無法再破壞一次,故不成立毀損罪。

(三)甲為了逃脫,一拳將乙打昏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
       1.按刑法第329條之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承(一)所述,甲已破壞了米酒的財產法益,成立竊盜罪。而其後甲為了逃脫,一拳將乙打昏之行為,符合上開條文中之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2.惟有疑義者係,甲喝光米酒後,乙才見狀追出來,是否仍有當場之要件?99年台上3683號判決意旨,刑法第329條關於竊盜、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之規定,其所謂當場,於時間上,應指行為人犯罪實行甫結束,尚處於未能確保贓物、未脫離追捕或犯罪情狀猶然存在而與實行時無異之境況者而言。所謂當場,於空間上,實行竊盜或搶奪之犯罪現場固屬之,犯罪現場週遭與其直接鄰接而為自該現場視線所及之處所亦然,甚而已離開現場,但猶在追捕者跟蹤、追躡中且始終未離開追捕者視線之情形,仍不失為當場。故依上開實務見解,甲仍該當當場之要件。
       3.惟強盜罪之成立於明文規定至使不能抗拒之要件,於準強盜罪中並無類似之要件。故98年台上字第4658號判決意旨,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雖未如刑法第328條強盜罪之規定,將實施強暴、脅迫所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不能抗拒」之要件予以明文規定,惟必於竊盜或搶奪之際,當場實施之強暴、脅迫行為,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其行為之客觀不法,方與強盜行為之客觀不法相當,而得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所稱:「難以抗拒」,係指客觀上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已達相當之程度,而使其難以抗拒該不法行為之情形而言。依上開實務見解,甲已壓抑乙之意思自由,已達相當之程度,該當難以抗拒之情形。
       4.無其他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甲成立準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