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甲為防止偷車賊,於車庫上方設置機關,如有人偷車誤觸機關則石頭將落下。某日,小偷乙果然上門偷車,被石頭落下砸中一眼失明。請問甲是否要對乙失明的結果負刑事責任?如果是在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致自己失明,答案是否不同?
【相關內容】
重傷、預想防衛
【法條依據】
刑10,刑13,刑14,刑23,刑278,刑284
【擬答】
(一)甲設置機關造成乙失明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
1.刑法第10條第4項第1款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依題示,客觀上,甲為防止偷車賊,於車庫上方設置機關,造成乙失明之重傷結果,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對於造成失明之結果應有預見之可能,且不違背其本意,應具有不確定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惟,甲預先於車庫上方設置機關,如有人偷車誤觸機關則石頭將落下之行為,預先防止他人之不法侵害,此即為學理上所稱之預想防衛。是否可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879號判例見解,刑法上之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如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即無防衛之可言。通說主張,雖然偷車時會發生一個現在不法之侵害,而預設機關即為對於此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似符合防衛情狀之要求。然其防衛手段之選擇上,其以使人受重傷之方式似乎並非最小侵害手段,故無法符合正當防衛之必要性要件。
3.甲逾越必要性成立防衛過當,依刑法第23條但書之規定,成立重傷罪但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甲設置機關造成丙失明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致重傷罪:
依題所示,客觀上,甲為防止偷車賊,於車庫上方設置機關,依一般社會經驗應有預見造成其他人受傷之可能性,且無設置任何警告標示,其造成在附近玩球的丙,為撿球誤觸機關致失明。此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對其他人可能因此受傷雖無故意,但仍應有預見,無其他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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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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