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刑法★☆☆☆☆】 教唆未遂之情形有幾種?

【刑法★☆☆☆☆】
教唆未遂之情形有幾種?

【相關內容】
教唆未遂之定義、種類

【法條依據】
刑29

【擬答】
(一)所謂教唆,係指對原無實行犯罪意思之人,出於故意而唆使被教唆者產生犯罪之決意;被教唆者若因此而實際執行犯罪,而有侵害法益之結果者,為教唆既遂;未至犯罪結果者,教唆者仍以未遂處罰之。教唆犯罪之處罰,不僅對於直接教唆者有之,間接教唆者(即教唆他人去實行另一個教唆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罪。而教唆他人去幫助犯罪者,則以幫助犯論。

(二)所謂教唆未遂,係指被教唆者尚未達到既遂(已達法益侵害結果者),教唆犯以未遂論。雖被教唆者拒絕,或未具體實施犯罪,僅於被教唆後準備實施,或策畫實施教唆者均以未遂論。其情形有三:
       1.失敗教唆
          所謂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惟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之情形,修法前依刑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以未遂論。94年修正,95年7月1日起實施之刑法,刪除刑法第29條第3項,採共犯從屬性的觀點,故失敗教唆,由於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且未至犯罪,故不再論以教唆犯。

       2.無效教唆
          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且已引起被教唆人之犯意,惟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同樣地,受到刑法第29條第3項刪除的影響,無效教唆,由於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且未至犯罪,故不再論以教唆犯。

       3.狹義教唆未遂
          教唆犯完成教唆行為,被教唆人亦產生犯意並為實行行為,惟被教唆人因障礙而無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情形,故尚未達於既遂。依刑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以未遂論。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