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刑法★☆☆☆☆】 甲係某私人公司送貨員,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正談價錢,尚未談妥,亦未付價金之際,被查獲。問甲之刑責如何?扼要說明其理由。

【刑法★☆☆☆☆】
甲係某私人公司送貨員,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正談價錢,尚未談妥,亦未付價金之際,被查獲。問甲之刑責如何?扼要說明其理由。

【相關內容】
業務的定義

【法條依據】
刑336

【擬答】
(一)甲私自將公司之貨品運往某商店出售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6條第3項業務侵占罪之未遂犯。
       按本題,甲係某私人公司送貨員,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於客觀上,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之要件,符合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占該貨品。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履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故符合業務上侵占之要件要素。

(二)主觀上,甲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是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圖。惟因正談價錢,尚未談妥,亦未付價金之際,被查獲,故屬於未遂行為。

(三)結論:
      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成立刑法第336條第3項之業務侵占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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