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刑法★☆☆☆☆】 下列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如係犯罪,應如何論罪?請扼要說明其理由。

【刑法★☆☆☆☆】
下列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如係犯罪,應如何論罪?請扼要說明其理由。
(一)乙欠甲十萬元,屢催不還,某日,乙手握甫收到會款三萬元,放於桌上,適為甲所碰見,甲趁乙不備,將桌上現款取去。
(二)拾荒人甲某日整理撿拾到之廢棄物時,發現一丟棄舊書中夾一紙五百元新鈔即據為己有。

【相關內容】
遺失物、無主物
註:本罪雖是輕罪,但卻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是可以主動偵辦的喔!

【法條依據】
刑320, 刑337

【擬答】
(一)甲趁乙不備,將桌上現款取去,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1.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2.題示甲之行為,客觀上已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之一,惟主觀上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要件要素,仍有疑義。
       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所謂不法,係指違反個人財產法益之秩序,依社會一般通念,債務人欠債屢催不還,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現金,而將該現金取走意在抵債,其欠缺不法之意圖,似未違反一般人之期待可能性。是故應認甲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不成立本罪。

(二)甲撿拾廢棄物並將其書夾一紙五百元新鈔據為己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1.按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原持有人若知其書中夾有五百元,必不將其書拋棄(拋棄的是書不是錢),故本物應認原持有人尚未拋棄所有權(五百元),僅係錯誤而將書拋棄,故本件物品(五百元)應屬遺失之物。故甲於客觀上,符合侵占遺失物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2.主觀上,甲拾獲本件物品後,發現一丟棄舊書中夾一紙五百元新鈔即據為己有,並未將其遺失物(五百元)交至警察局或主管機關,故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3.結論:甲成立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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