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準無因管理(非真正無因管理)?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對其有何規定?
【相關內容】
誤信管理、不法管理、準無因管理請求損害賠償之比較
【法條依據】
民177, 民953
【擬答】
(一)所謂準無因管理也叫不真正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管理事務是為了自己,而非為本人進行管理事務。不真正無因管理不具有真正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即管理人是為自己而管理事務,而不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因而不構成真正無因管理。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不能產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準無因管理主要情形有二:
1.誤信管理,指誤信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產生誤信的原因,不同的原因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所承擔的責任亦不同。因本人的過失,或因管理人與本人雙方均有過失或均無過失,使管理人產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在現存利益限度內返還不當得利。因管理人的過失產生誤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請求管理人返還其利益,並不以請求返還時現存利益為限,管理人與本人亦可產生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管理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不法管理,亦稱準無因管理或不真正無因管理,乃明知是他人的事務,仍作為自己的事務而管理,準無因管理不能構成無因管理,不能發生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應適用侵權行為法的不當得利規範。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主觀上是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於自己,對本人造成損害,構成侵權行為,管理人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管理人所賠償損失額的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低於本人實際損失時,以本人的實際損失計算;當管理人所得利益高於本人實際損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計算。
(三)不法管理原非無因管理之性質,而屬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問題;然若基於侵權行為,向管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祇能請求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若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時,祇能以所受之損害為最高限度,逾此限度之利得,不得請求返還。若主張侵權行為,不僅舉證困難,而且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受短期消滅時效之限制,對本人之保護,似未周到。上述情形,使該管理人與無因管理人負同一義務,使本人得對之請求全部利益,以資保護。學者通說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77條之規定,使本人得向不法管理人主張返還管理事務所得之利益。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在無因管理部分增加了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規定,明文規定準用第1項,顯然採取學者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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