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上請求權
契約是否成立?
- 要約與承諾
- 契約定性→各論
契約是否有效?
行為能力欠缺?
標的不適當 ?ex:毒品
意思表示不健全? ex:脅迫
請求權是否消滅?
- 清償
- 代物清償
- 抵銷
- 給付不能
(§225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266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有無拒絕給付的抗辨權?
永久性抗辨權
- 消滅時效抗辨權(§144)
- 因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抗辨權(§198)
- 同時履行抗辨權(§264)
- 不安抗辨權(§265)
- 先訴抗辨權(§745)
-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產生的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權(§259)
瑕疵擔保請求權
- 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354↓)
- 出租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435)
- 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492)
締約上過失請求權
- 表意人錯誤的賠償責任(§91)
- 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110)
- 自始客觀不能賠償責任(§247)
- 狹義締約上過失責任(§245-1)
無因管理
真正無因管理
不違背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為他人管理事務;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 請求本人償還費用、支出利息(§176適法管理人)
違背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不合於本人意思。
- 本人主張享受利益,負擔義務(§177Ⅰ不適法管理人)
- 本人不主張享受利益,負擔義務(§179不當得利)
不真正無因管理
- 誤信管理:誤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管理。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 不法管理:明知他人事務,仍為自己事務管理。
§177Ⅱ(不法管理)
- 物權關係上的請求權
- 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767)
- 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962)
不當得利
有沒有?
§179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180 不當得利之排除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有→返還什麼?
§181 不當得利返還客體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原則:利益、更有所取得
例外:價額
還多少?
§182 不當得利返還範圍
Ⅰ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Ⅱ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善意:有多少還多少。
惡意:利益、利息、損賠。
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
§184Ⅰ前段
§184Ⅰ後段
§184Ⅱ
特殊侵權行為
§185 共同侵權
§186 公務員侵權責任
§187 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
§188 僱用人的侵權責任
§189 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190 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
§191 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權責任
§191-1 商品製造人的侵權責任
§191-2 動力車輛駕駛人的侵權責任
§191-3 從事危險事業或活動者的侵權責任
消保法§7 消費者保護法上的產品與服務責任
其他
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805)
拾得人的認定
拾得物價值的認定
鄰地所有人之請求權
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越界建築而生的請求權(§796)
權利濫用的問題
共有人的請求權(§822)
親屬繼承而生的請求權
扶養請求權(§1114↓)
繼承回復請求權(§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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