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甲將乙寄託之古畫,謊稱為其所有,而出賣於丙。又若甲非以自己之名義,而以乙之名義,將該古畫出賣與丙。問二者之法律關係有何不同?
【相關內容】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法條依據】
民110, 民118, 民170, 民171, 民179, 民184, 民801, 民948
【擬答】
(一)甲將乙寄託之古畫,謊稱為其所有,而出賣於丙。其法律關係如下:
1.甲把乙寄託的古畫謊稱是自己所有,而跟丙簽訂買賣契約,再移轉古畫給丙。這一連串的動作,在民法上區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買賣契約的部份是屬於債權行為,即便甲是無權者,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此即為學理上稱之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而移轉古畫屬於物權行為,物權行為須由所有權人為之才有效,否則即為效力未定,民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2.甲將其物擅自出賣,則屬於無權利人以自己之名義就他人所有物為處分之行為,在法律上稱之為「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需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無權處分之效力,原需經有權利人之同意,始生效力,即乙承認後,始生效力。
3.若丙不知古畫非甲所有,則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該畫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第948條定有明文,此即為學理上所稱之善意信賴。丙因善意取得所有權,則乙不得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請求返還。乙僅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損害若丙為惡意,則不受此規定保護。乙得請求丙返還之
4.因甲乙之間存在有寄託關係,甲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返還之義務,故乙可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而甲出賣古畫取得之價金,學理上稱為不當得利。故乙可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向甲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又甲無權處分之行為,是故意不法侵害乙的權利,故乙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二)甲以乙之名義,將該古畫出賣與丙。其法律關係如下:
1.代理人應經過本人授予代理權才能為有效的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的效力也才能歸屬於本人。題示甲以乙之名義,將寄託之古畫出賣與丙,且未得乙授與代理權,故甲之行為法律上稱之為「無權代理」。就無權代理可以分為「表見代理」及「狹義無權代理」兩種。表見代理雖係無權代理,但表面上使人相信為有代理權之事實,因此原權利人須負授權人之責任。而狹義無權代理則係單純之無權代理,並無使人信其為有代理權之外觀事實。就本題而言,應屬於狹義無權代理。
2.承上所述,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故若乙承認,則對本人生效,若乙拒絕承認,則確定不生效力。同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對本人催告,而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亦視為拒絕承認,則不生效力。依第171條規定,相對人亦得自行撤回之。
3.就甲、丙之間,若乙承認,則無權代理幾乎變為有權代理。若乙不承認,則無效,依民法第110條之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甲應就無權代理負其損害賠償責任,乙可對丙主張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對甲不得主張任何權利;而丙可對甲主張民法第110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5月3日上午0時起至5月13日下午5時止受理網路報名,請有意報考之民眾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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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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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 星期五
【民法★☆☆☆☆】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不知其情事而為清償者,其給付效力為何?經受領後,債務人得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民法★☆☆☆☆】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不知其情事而為清償者,其給付效力為何?經受領後,債務人得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相關內容】
消滅時效
【法條依據】
民129, 民144, 民179
【擬答】
(一)消滅時效
1.所謂消滅時效,乃指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權利因時效完成後,相對人即取得抗辨權,與其對抗之情形。
2.消滅時效完成,即權利人於法定期間內,且無民法第129條所規定之中斷事由發生,消滅時效即為完成,時效完成後,原權利並不因此而消滅。我國採抗辨權發生原則,亦即消滅時效完成後,原權利不因而消滅,但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故我國採取抗辨權發生原則,依本條規定自明。
(二)時效完成後之給付
1.按民法第144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時效完成後,原債務並不因此而消滅,僅其債務人取得抗辨權,得拒絕給付。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時效雖已完成,而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亦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其給付。
3.次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需無法律上之原因,才有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時效完成後,債務人雖得拒絕其給付,但原債權並不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僅債務人得以抗辨而已,故債權人之權利仍然存在,故債務人不得以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不知其情事而為清償者,其給付效力為何?經受領後,債務人得否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相關內容】
消滅時效
【法條依據】
民129, 民144, 民179
【擬答】
(一)消滅時效
1.所謂消滅時效,乃指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權利因時效完成後,相對人即取得抗辨權,與其對抗之情形。
2.消滅時效完成,即權利人於法定期間內,且無民法第129條所規定之中斷事由發生,消滅時效即為完成,時效完成後,原權利並不因此而消滅。我國採抗辨權發生原則,亦即消滅時效完成後,原權利不因而消滅,但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故我國採取抗辨權發生原則,依本條規定自明。
(二)時效完成後之給付
1.按民法第144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時效完成後,原債務並不因此而消滅,僅其債務人取得抗辨權,得拒絕給付。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時效雖已完成,而債務人仍為給付者,亦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其給付。
3.次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需無法律上之原因,才有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時效完成後,債務人雖得拒絕其給付,但原債權並不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僅債務人得以抗辨而已,故債權人之權利仍然存在,故債務人不得以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民法★☆☆☆☆】 何謂代物清償?間接給付與債務更新?
【民法★☆☆☆☆】
何謂代物清償?間接給付與債務更新?
【相關內容】
法條題目
【法條依據】
民319, 民320
(一)代物清償
1.依民法第31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即所謂代物清償,乃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債之關係因而消滅之契約。
2.代物清償,必須債務人現實為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始能成立,故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
(二)間接給付
1.民法第320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2.間接給付,因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之謂,並因新債務之履行而使舊債務消滅之契約。
(三)債務更新
1.所謂債務更新,謂成立新債務而消滅舊債務之契約。債之關係因為變更,舊債務消滅,新債務成立的債之更改。
2.此與(二)間接給付之代物清償有別,債務更新為舊債務即消滅,不問新債務是否有無履行;代物清償則係新債務須履行後,舊債務才會消滅。
何謂代物清償?間接給付與債務更新?
【相關內容】
法條題目
【法條依據】
民319, 民320
(一)代物清償
1.依民法第319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即所謂代物清償,乃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而債之關係因而消滅之契約。
2.代物清償,必須債務人現實為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始能成立,故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
(二)間接給付
1.民法第320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2.間接給付,因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之謂,並因新債務之履行而使舊債務消滅之契約。
(三)債務更新
1.所謂債務更新,謂成立新債務而消滅舊債務之契約。債之關係因為變更,舊債務消滅,新債務成立的債之更改。
2.此與(二)間接給付之代物清償有別,債務更新為舊債務即消滅,不問新債務是否有無履行;代物清償則係新債務須履行後,舊債務才會消滅。
【民法★☆☆☆☆】 甲挖取乙所有種植於乙土地上南洋鐵杉一株,種植於丙之土地上(丙不知情),問: (一)鐵杉之所有權為誰所有? (二)乙請求丙返還鐵杉或其價額,有無理由? (三)乙對甲有何權利可以請求?
【民法★☆☆☆☆】
甲挖取乙所有種植於乙土地上南洋鐵杉一株,種植於丙之土地上(丙不知情),問:
(一)鐵杉之所有權為誰所有?
(二)乙請求丙返還鐵杉或其價額,有無理由?
(三)乙對甲有何權利可以請求?
【相關內容】
1.動產與不動產分離、結合之關係。
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3.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法條依據】
民66, 民184, 民767, 民811, 民816
【擬答】
(一)鐵杉之所有權為丙
1.按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題示鐵杉原種植於乙之土地,原所有權應為乙,依民法第66條之規定該鐵杉尚未與土地分離,為該土地之部分。
2.甲挖取乙之鐵杉後,則該鐵杉的所有權依據上開法條之反面解釋後,其鐵杉已為動產但仍為乙所有,其後甲將之種植於丙之土地上,該鐵杉即成為土地的部分。依據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次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丙取得其所有權。
(二)乙得向丙請求不當得利之償還價額
1.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故請求權之行使前提,需有所有權之要件,且相對人為無權占有。惟該鐵杉之所有權人為丙,乙無其所有權,丙亦非無權占有,故乙不得請求丙返還鐵杉。
2.按民法第811條之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次按第816條之規定惟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題示鐵杉因附合土地而由丙取得其所有權,乙因此受有損害,依上開法條之規定,乙得依此項規定向丙請求不當得利之償還價額。
(三)乙得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未得乙之同意挖取鐵杉,係以故意不法侵害乙之所有權,故乙得據此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甲挖取乙所有種植於乙土地上南洋鐵杉一株,種植於丙之土地上(丙不知情),問:
(一)鐵杉之所有權為誰所有?
(二)乙請求丙返還鐵杉或其價額,有無理由?
(三)乙對甲有何權利可以請求?
【相關內容】
1.動產與不動產分離、結合之關係。
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3.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法條依據】
民66, 民184, 民767, 民811, 民816
【擬答】
(一)鐵杉之所有權為丙
1.按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題示鐵杉原種植於乙之土地,原所有權應為乙,依民法第66條之規定該鐵杉尚未與土地分離,為該土地之部分。
2.甲挖取乙之鐵杉後,則該鐵杉的所有權依據上開法條之反面解釋後,其鐵杉已為動產但仍為乙所有,其後甲將之種植於丙之土地上,該鐵杉即成為土地的部分。依據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次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丙取得其所有權。
(二)乙得向丙請求不當得利之償還價額
1.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故請求權之行使前提,需有所有權之要件,且相對人為無權占有。惟該鐵杉之所有權人為丙,乙無其所有權,丙亦非無權占有,故乙不得請求丙返還鐵杉。
2.按民法第811條之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次按第816條之規定惟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題示鐵杉因附合土地而由丙取得其所有權,乙因此受有損害,依上開法條之規定,乙得依此項規定向丙請求不當得利之償還價額。
(三)乙得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未得乙之同意挖取鐵杉,係以故意不法侵害乙之所有權,故乙得據此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各種請求權基礎彙整
各種請求權基礎彙整(進階)
契約上請求權
契約是否成立?
契約是否有效?
行為能力欠缺?
標的不適當 ?ex:毒品
意思表示不健全? ex:脅迫
請求權是否消滅?
(§225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266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有無拒絕給付的抗辨權?
永久性抗辨權
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產生的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權(§259)
瑕疵擔保請求權
締約上過失請求權
契約上請求權
契約是否成立?
- 要約與承諾
- 契約定性→各論
契約是否有效?
行為能力欠缺?
標的不適當 ?ex:毒品
意思表示不健全? ex:脅迫
請求權是否消滅?
- 清償
- 代物清償
- 抵銷
- 給付不能
(§225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266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有無拒絕給付的抗辨權?
永久性抗辨權
- 消滅時效抗辨權(§144)
- 因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抗辨權(§198)
- 同時履行抗辨權(§264)
- 不安抗辨權(§265)
- 先訴抗辨權(§745)
-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如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產生的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權(§259)
瑕疵擔保請求權
- 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354↓)
- 出租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435)
- 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492)
締約上過失請求權
- 表意人錯誤的賠償責任(§91)
- 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110)
- 自始客觀不能賠償責任(§247)
- 狹義締約上過失責任(§245-1)
何謂權利(整理表)
權利
一、內容
1.有無經濟上利益
(1)非財產權
① (對世權)人格權:名譽權、信用權…
② (對世權)身分權:
❶ 配偶權:互相協力保持生活圓滿性福
❷ 親權: 教養、懲戒
(2)財產權
① (對世權)無體財產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人類精神創作用。
② (對世權)準物權:支配:
❶ 權利:權利抵押
❷ 不特定物:漁業權
③ (對世權)物權:支配"特定物",並排斥「任何人」干涉之權利,ex:所有權。
④ (對人權)債權 :請求特定人為特定給付。ex:交付價金請求權(§367)
二、補充:債權與物權之區別
1.債權-作用:請求作用,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請求特定行為的權利。
2.物權-作用:支配作用,乃得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效力的權利。→得以不特定人為義務人,而要求其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1.債權-依據準則:私治自由、契約自由。
2.物權-依據準則:物權法定主義(§757),不得容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1.債權-有無公示外觀:無
2.物權-有無公示外觀:有
1.債權-效力:對人效、債權僅具相對性。
.物權-效力:物權有對世效。
1.債權-有無公信力原則:無(沒有善意取得。
2.物權-有無公信力原則:有。
1.債權-功能:重點在交換,便利流通,保護動態交易安全。
2.物權-功能:重點在利用,已確定財產之保有,而保護靜態的財貨歸屬。
1.債權-保護模式:民法§184Ⅰ前?後?§184Ⅱ?
2.物權-保護模式:民法§184Ⅰ前?§767
ex1:甲向乙用3萬元買中古車,乙同意
→甲(§367)、乙(§348)取得債權
ex2:乙將中古車所有權移轉予甲,甲同意,乙並交車給甲
→讓與合意+交付(§761)
→甲取得物權所有權
ex3:甲將中古車再賣給丙,乙將價金請求權又讓與丁
→物權得轉讓,債權得讓與
ex4:若甲與乙之法律行為皆無效,結果有何不同?
→甲未取得所有權→但讓與丙→善意取得
(↑物權→公示方法→公信原則)
→乙未取得債權(§367)→但讓與丁→善意取得
(↑債權→無公示方法→沒有公信原則)
公信原則:動產→占有→§948+§801(善意取得)
不動產→登記→§759-1(善意取得)
是否須依賴其他權利而存在:
否:主權利,ex:所有權
是:從權利,ex:普通抵押權←→債權(債權滅,抵押權也滅)
可否讓與或繼承:
不可:專屬權,ex:扶養請求權
可 :非專屬權,ex:交付價金請求權(§367)
三、作用(力量)
1.請求權:ex:人格權、身分權、債權→請求權尋找 →完整(契、類、無、物、不、侵、他)
2.抗辨權:一方行使請求權,他方得提出對抗之權利
永久性:ex:時效消滅(§144)
一時性:ex:同時履行抗辨權(§264)、先訴抗辨權(§745)
3.形成權:
(1)意義:使權利「得、喪、變更」之權利。ex:使債權消滅(解除權)、使身分消滅(撤銷婚姻)解除、撤銷、終止(喪)
土§104、優先購買權(得)
選擇權(§208↓)
(2)行使方式:
① 單純形成權:意思表示之即可(§88Ⅰ)
② 形成訴權:向法院聲請(§244)
一、內容
1.有無經濟上利益
(1)非財產權
① (對世權)人格權:名譽權、信用權…
② (對世權)身分權:
❶ 配偶權:互相協力保持生活圓滿性福
❷ 親權: 教養、懲戒
(2)財產權
① (對世權)無體財產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人類精神創作用。
② (對世權)準物權:支配:
❶ 權利:權利抵押
❷ 不特定物:漁業權
③ (對世權)物權:支配"特定物",並排斥「任何人」干涉之權利,ex:所有權。
④ (對人權)債權 :請求特定人為特定給付。ex:交付價金請求權(§367)
二、補充:債權與物權之區別
1.債權-作用:請求作用,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請求特定行為的權利。
2.物權-作用:支配作用,乃得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效力的權利。→得以不特定人為義務人,而要求其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1.債權-依據準則:私治自由、契約自由。
2.物權-依據準則:物權法定主義(§757),不得容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1.債權-有無公示外觀:無
2.物權-有無公示外觀:有
1.債權-效力:對人效、債權僅具相對性。
.物權-效力:物權有對世效。
1.債權-有無公信力原則:無(沒有善意取得。
2.物權-有無公信力原則:有。
1.債權-功能:重點在交換,便利流通,保護動態交易安全。
2.物權-功能:重點在利用,已確定財產之保有,而保護靜態的財貨歸屬。
1.債權-保護模式:民法§184Ⅰ前?後?§184Ⅱ?
2.物權-保護模式:民法§184Ⅰ前?§767
ex1:甲向乙用3萬元買中古車,乙同意
→甲(§367)、乙(§348)取得債權
ex2:乙將中古車所有權移轉予甲,甲同意,乙並交車給甲
→讓與合意+交付(§761)
→甲取得物權所有權
ex3:甲將中古車再賣給丙,乙將價金請求權又讓與丁
→物權得轉讓,債權得讓與
ex4:若甲與乙之法律行為皆無效,結果有何不同?
→甲未取得所有權→但讓與丙→善意取得
(↑物權→公示方法→公信原則)
→乙未取得債權(§367)→但讓與丁→善意取得
(↑債權→無公示方法→沒有公信原則)
公信原則:動產→占有→§948+§801(善意取得)
不動產→登記→§759-1(善意取得)
是否須依賴其他權利而存在:
否:主權利,ex:所有權
是:從權利,ex:普通抵押權←→債權(債權滅,抵押權也滅)
可否讓與或繼承:
不可:專屬權,ex:扶養請求權
可 :非專屬權,ex:交付價金請求權(§367)
三、作用(力量)
1.請求權:ex:人格權、身分權、債權→請求權尋找 →完整(契、類、無、物、不、侵、他)
2.抗辨權:一方行使請求權,他方得提出對抗之權利
永久性:ex:時效消滅(§144)
一時性:ex:同時履行抗辨權(§264)、先訴抗辨權(§745)
3.形成權:
(1)意義:使權利「得、喪、變更」之權利。ex:使債權消滅(解除權)、使身分消滅(撤銷婚姻)解除、撤銷、終止(喪)
土§104、優先購買權(得)
選擇權(§208↓)
(2)行使方式:
① 單純形成權:意思表示之即可(§88Ⅰ)
② 形成訴權:向法院聲請(§244)
名言佳句
論語-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
論語-君子有勇而無義,為亂;小人有勇而無義,為盜。
論語-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論語-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
論語-君子泰而不驕,小人驕而不泰。
論語-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
論語-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論語-敏於事,而慎於言。
論語-君子欲訥於言,而敏於行。
論語-言忠信,行篤敬。
論語-學如不及,有恐失之。
論語-父母惟其疾之憂。
論語-入則孝,出則弟。
論語-里仁為美。
論語-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
論語-與朋友交,言而有信。
論語-益者三友,損者三友: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友便辟,友善柔,有便佞,損矣。
論語-民無信不立。
論語-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論語-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
孔子-良藥苦口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
孔子-三人行,必有我師焉。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孔子-孝,德之本也。
孔子-智而好謀,必成。
孔子-無多言,多言多敗。
禮記-仁者莫大於愛人。
禮記-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志不可滿,樂不可極。
禮記,君子慎則獨。
禮記-君子貴人而賤己,先人而後己。
禮記-善稱人,過稱己。
禮記-人有禮則安,無禮則危。
禮記-學,然後知不足;教,然後知困。
禮記-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
禮記-與君子居,如入芝蘭之室,久而不聞其香,則與之化矣。與小人居,如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亦與之化矣。
禮記-強不犯弱,眾不暴寡。
禮記-聞善以相告,見善以相示。
禮記-君子之愛人也以德,細人之愛人也以姑息。
禮記-得眾則得國,失眾則失國。
孟子-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
孟子-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孟子-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
孟子-以德服人者,心悅而誠服也。
孟子-生於憂患,死於安樂。
孟子-大孝,終身慕父母。
孟子-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者,人恆敬之。
孟子-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
孟子-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孟子-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教者,必以正。
孟子-上無禮,下無學,賊民興,喪無日矣。
儒家 孟軻-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
荀子-少而不學,長無能也。
荀子-道雖邇,不行不至;事雖小,不為不成。
荀子-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
道家 莊周-哀莫大於心死。
莊子-知足者,不以利自累也。
莊子-搖唇鼓舌,擅生是非。
道家 李耳-不見可欲,使心不亂。
老子-咎莫大於欲得。
老子-舌為禍福之門。
老子-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史記-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
史記-恃德則昌,恃力則亡。
史記-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愚者千慮,必有一得。
史記-眾口鑠金,積毀銷骨。
滿清 曾文正公-內省不疚,故心泰。
曾國潘-士人第一要有志,第二要有識,第三要有恆。
滿清名臣 曾文正公-誠,則金石可穿。
曾國潘-善莫大於恕。
曾國潘-讀書第一要有志,第二要有識,第三要有恆。
曾子-惡之者眾,則危。
曾子-君子以文會友,以友輔仁。
韓愈-業,精於勤,荒於嬉。
韓愈-弟子不必不如師,師不必賢於弟子。
韓愈-聖人無常師。
韓愈-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
易經-積善之家,必有餘慶。
易經-二人同心,其利斷金。
易經-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左傳-有德則樂,樂則能久。
左傳-動則思禮,行則思義。
左傳-居利思義。
左傳-無德而祿,殃也。
左傳-眾怒難犯,專欲難成。
左傳-舉棋不定,不勝其偶。
左傳-臨患不忘國,忠也。
朱子治家格言(朱柏廬)-處世戒多言,言多必失。
朱柏盧-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兇。
南宋名儒 朱熹-言不妄發,發必當理。
朱熹-天下事,壞於懶與私
南宋理學家 朱文公-立志不堅,終不濟事。
北宋 程頤-人心貴乎光明潔淨
程頤-人無忠信,不可立於世。
陶覺-心不細,則慮事不同,心不定,則臨事必怯。
陶覺-不妄求,則心安,不妄作,則身安。
陶覺-凡人不能耐勞苦者,即不能成事業。
陶覺-人無禮義廉恥,不能立身。
陶覺-不孝不悌之人,不可與之為友。
呂坤-人人知足,則天下有餘;人人安分,則天下無事。
明代士子 呂坤-言語之惡,莫大於造誣。
尚書-滿招損,謙受益。
尚書-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漢書-不汲汲於富貴,不戚戚於貧賤。
漢書-千夫所指,無疾而死。
漢書-民以食為天。
漢書-民貧,則奸邪生。
後漢書-聖人不獨見為明。
後漢書-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
歐陽修-信誼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
歐陽修-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
書經-樹德務滋,除惡務本
書經-必有忍,其乃有濟。
胡林翼-擇人先品。
胡林翼-用人之道,在得人之心,乃能得人之力。
說苑-臨財莫如廉
說苑-出言不當,反自傷也。
說苑-患生於疏忽,禍起於細微。
淮南子-患生於多欲,害生於不備。
淮南子-事之成敗,必由小生。
淮南子-積愛成福,積怨成禍。
淮南子-妄言則亂。
宋書-疾風知勁草,嚴霜識真木。
詩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管子-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治易,民貧則治難。
韓詩外傳-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
北宋 東坡居士-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材,亦必有堅忍不拔之志。
南宋 汪革-貧莫貧於無才,賤莫賤於無志。
東漢光武帝 劉秀-有志者,事竟成。
明代 王守仁-志不立,天下無可成之事。
清代 袁枚-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北宋 林逋-不臨難,不見忠臣之心,不臨財,不見志士之節。
唐代古文定 韓文公-古之君子,其責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輕以約。
呂邦獻-多欲則傷生。
清代士子 李文炤-儉,美德也。
南宋愛國詩人 陸放翁-天下之事,常成於困約而敗於奢靡。
俗語典-一年之計在於春,一日之計在於晨。
五柳先生-盛年不重來,一日難再晨,及時當勉勵,歲月不待人。
顏氏家訓-積財千萬,無過讀書。
宋太宗 趙光義-開卷有益。
黃庭堅-士大夫三日不讀書,則義理不交於胸中,便覺言語無味,面目可憎。
李世民-取法乎上,僅得其中,取法於中,不免為下。
孝經-人之行,莫大於孝。
元代戲曲作家 秦簡夫-遠親不如近鄰。
西漢 陸賈所著之新語-積德之家,必無災殃。
史典-富貴家宜學寬,聰明人宜學厚。
周代開國功臣 姜太公-貧不可欺,富不可恃。
西晉 傅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晏子-飽而知人之飢,溫而知人之寒。
高景逸-執法如山,守身如玉,愛民如子,去蠹如仇。
岳飛-文官不愛錢,武官不惜死,天下由是太平矣。
新序-不以私害公。
呂氏春秋-智而用私,不若愚而用公。
蜀漢昭烈帝 劉備-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唐太宗-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
明代理學家 張揚園-書必擇而讀,人必擇而交,言必擇而聽,地必擇而蹈。
三國時代吳國大將 陸遜-忍辱所以負重。
公羊傳-君子篤於禮而薄於利。
薛敬軒-為政以愛人為本。
墨子-染於蒼則蒼,染於黃則黃;所入者變,其色亦變。
素書-疑人莫用,用人莫疑。
明代學者 吳與弼-處大事者,須深沉詳察。
西漢大儒 董仲舒-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
南宋學者 呂祖謙-天下之事,成於慎而敗於忽。
清代學者-汪輝祖,疑人,則信任不專,人不為用。疑事,則優柔寡斷,事不能成。
戰國時代-趙國大將,廉頗,先國難而後私讎。
唐代 李百藥所修之北齊書-大丈夫寧可玉碎,不能瓦全。
論語-君子有勇而無義,為亂;小人有勇而無義,為盜。
論語-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論語-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
論語-君子泰而不驕,小人驕而不泰。
論語-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
論語-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論語-敏於事,而慎於言。
論語-君子欲訥於言,而敏於行。
論語-言忠信,行篤敬。
論語-學如不及,有恐失之。
論語-父母惟其疾之憂。
論語-入則孝,出則弟。
論語-里仁為美。
論語-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
論語-與朋友交,言而有信。
論語-益者三友,損者三友: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友便辟,友善柔,有便佞,損矣。
論語-民無信不立。
論語-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論語-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
孔子-良藥苦口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
孔子-三人行,必有我師焉。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孔子-孝,德之本也。
孔子-智而好謀,必成。
孔子-無多言,多言多敗。
禮記-仁者莫大於愛人。
禮記-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志不可滿,樂不可極。
禮記,君子慎則獨。
禮記-君子貴人而賤己,先人而後己。
禮記-善稱人,過稱己。
禮記-人有禮則安,無禮則危。
禮記-學,然後知不足;教,然後知困。
禮記-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
禮記-與君子居,如入芝蘭之室,久而不聞其香,則與之化矣。與小人居,如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亦與之化矣。
禮記-強不犯弱,眾不暴寡。
禮記-聞善以相告,見善以相示。
禮記-君子之愛人也以德,細人之愛人也以姑息。
禮記-得眾則得國,失眾則失國。
孟子-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
孟子-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孟子-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
孟子-以德服人者,心悅而誠服也。
孟子-生於憂患,死於安樂。
孟子-大孝,終身慕父母。
孟子-愛人者,人恆愛之。敬人者,人恆敬之。
孟子-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
孟子-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孟子-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教者,必以正。
孟子-上無禮,下無學,賊民興,喪無日矣。
儒家 孟軻-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
荀子-少而不學,長無能也。
荀子-道雖邇,不行不至;事雖小,不為不成。
荀子-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
道家 莊周-哀莫大於心死。
莊子-知足者,不以利自累也。
莊子-搖唇鼓舌,擅生是非。
道家 李耳-不見可欲,使心不亂。
老子-咎莫大於欲得。
老子-舌為禍福之門。
老子-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史記-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
史記-恃德則昌,恃力則亡。
史記-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愚者千慮,必有一得。
史記-眾口鑠金,積毀銷骨。
滿清 曾文正公-內省不疚,故心泰。
曾國潘-士人第一要有志,第二要有識,第三要有恆。
滿清名臣 曾文正公-誠,則金石可穿。
曾國潘-善莫大於恕。
曾國潘-讀書第一要有志,第二要有識,第三要有恆。
曾子-惡之者眾,則危。
曾子-君子以文會友,以友輔仁。
韓愈-業,精於勤,荒於嬉。
韓愈-弟子不必不如師,師不必賢於弟子。
韓愈-聖人無常師。
韓愈-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
易經-積善之家,必有餘慶。
易經-二人同心,其利斷金。
易經-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左傳-有德則樂,樂則能久。
左傳-動則思禮,行則思義。
左傳-居利思義。
左傳-無德而祿,殃也。
左傳-眾怒難犯,專欲難成。
左傳-舉棋不定,不勝其偶。
左傳-臨患不忘國,忠也。
朱子治家格言(朱柏廬)-處世戒多言,言多必失。
朱柏盧-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兇。
南宋名儒 朱熹-言不妄發,發必當理。
朱熹-天下事,壞於懶與私
南宋理學家 朱文公-立志不堅,終不濟事。
北宋 程頤-人心貴乎光明潔淨
程頤-人無忠信,不可立於世。
陶覺-心不細,則慮事不同,心不定,則臨事必怯。
陶覺-不妄求,則心安,不妄作,則身安。
陶覺-凡人不能耐勞苦者,即不能成事業。
陶覺-人無禮義廉恥,不能立身。
陶覺-不孝不悌之人,不可與之為友。
呂坤-人人知足,則天下有餘;人人安分,則天下無事。
明代士子 呂坤-言語之惡,莫大於造誣。
尚書-滿招損,謙受益。
尚書-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漢書-不汲汲於富貴,不戚戚於貧賤。
漢書-千夫所指,無疾而死。
漢書-民以食為天。
漢書-民貧,則奸邪生。
後漢書-聖人不獨見為明。
後漢書-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
歐陽修-信誼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
歐陽修-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
書經-樹德務滋,除惡務本
書經-必有忍,其乃有濟。
胡林翼-擇人先品。
胡林翼-用人之道,在得人之心,乃能得人之力。
說苑-臨財莫如廉
說苑-出言不當,反自傷也。
說苑-患生於疏忽,禍起於細微。
淮南子-患生於多欲,害生於不備。
淮南子-事之成敗,必由小生。
淮南子-積愛成福,積怨成禍。
淮南子-妄言則亂。
宋書-疾風知勁草,嚴霜識真木。
詩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管子-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治易,民貧則治難。
韓詩外傳-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
北宋 東坡居士-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材,亦必有堅忍不拔之志。
南宋 汪革-貧莫貧於無才,賤莫賤於無志。
東漢光武帝 劉秀-有志者,事竟成。
明代 王守仁-志不立,天下無可成之事。
清代 袁枚-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北宋 林逋-不臨難,不見忠臣之心,不臨財,不見志士之節。
唐代古文定 韓文公-古之君子,其責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輕以約。
呂邦獻-多欲則傷生。
清代士子 李文炤-儉,美德也。
南宋愛國詩人 陸放翁-天下之事,常成於困約而敗於奢靡。
俗語典-一年之計在於春,一日之計在於晨。
五柳先生-盛年不重來,一日難再晨,及時當勉勵,歲月不待人。
顏氏家訓-積財千萬,無過讀書。
宋太宗 趙光義-開卷有益。
黃庭堅-士大夫三日不讀書,則義理不交於胸中,便覺言語無味,面目可憎。
李世民-取法乎上,僅得其中,取法於中,不免為下。
孝經-人之行,莫大於孝。
元代戲曲作家 秦簡夫-遠親不如近鄰。
西漢 陸賈所著之新語-積德之家,必無災殃。
史典-富貴家宜學寬,聰明人宜學厚。
周代開國功臣 姜太公-貧不可欺,富不可恃。
西晉 傅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晏子-飽而知人之飢,溫而知人之寒。
高景逸-執法如山,守身如玉,愛民如子,去蠹如仇。
岳飛-文官不愛錢,武官不惜死,天下由是太平矣。
新序-不以私害公。
呂氏春秋-智而用私,不若愚而用公。
蜀漢昭烈帝 劉備-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唐太宗-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
明代理學家 張揚園-書必擇而讀,人必擇而交,言必擇而聽,地必擇而蹈。
三國時代吳國大將 陸遜-忍辱所以負重。
公羊傳-君子篤於禮而薄於利。
薛敬軒-為政以愛人為本。
墨子-染於蒼則蒼,染於黃則黃;所入者變,其色亦變。
素書-疑人莫用,用人莫疑。
明代學者 吳與弼-處大事者,須深沉詳察。
西漢大儒 董仲舒-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
南宋學者 呂祖謙-天下之事,成於慎而敗於忽。
清代學者-汪輝祖,疑人,則信任不專,人不為用。疑事,則優柔寡斷,事不能成。
戰國時代-趙國大將,廉頗,先國難而後私讎。
唐代 李百藥所修之北齊書-大丈夫寧可玉碎,不能瓦全。
【刑法★☆☆☆☆】 教唆未遂之情形有幾種?
【刑法★☆☆☆☆】
教唆未遂之情形有幾種?
【相關內容】
教唆未遂之定義、種類
【法條依據】
刑29
【擬答】
(一)所謂教唆,係指對原無實行犯罪意思之人,出於故意而唆使被教唆者產生犯罪之決意;被教唆者若因此而實際執行犯罪,而有侵害法益之結果者,為教唆既遂;未至犯罪結果者,教唆者仍以未遂處罰之。教唆犯罪之處罰,不僅對於直接教唆者有之,間接教唆者(即教唆他人去實行另一個教唆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罪。而教唆他人去幫助犯罪者,則以幫助犯論。
(二)所謂教唆未遂,係指被教唆者尚未達到既遂(已達法益侵害結果者),教唆犯以未遂論。雖被教唆者拒絕,或未具體實施犯罪,僅於被教唆後準備實施,或策畫實施教唆者均以未遂論。其情形有三:
1.失敗教唆
所謂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惟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之情形,修法前依刑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以未遂論。94年修正,95年7月1日起實施之刑法,刪除刑法第29條第3項,採共犯從屬性的觀點,故失敗教唆,由於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且未至犯罪,故不再論以教唆犯。
2.無效教唆
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且已引起被教唆人之犯意,惟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同樣地,受到刑法第29條第3項刪除的影響,無效教唆,由於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且未至犯罪,故不再論以教唆犯。
3.狹義教唆未遂
教唆犯完成教唆行為,被教唆人亦產生犯意並為實行行為,惟被教唆人因障礙而無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情形,故尚未達於既遂。依刑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以未遂論。
教唆未遂之情形有幾種?
【相關內容】
教唆未遂之定義、種類
【法條依據】
刑29
【擬答】
(一)所謂教唆,係指對原無實行犯罪意思之人,出於故意而唆使被教唆者產生犯罪之決意;被教唆者若因此而實際執行犯罪,而有侵害法益之結果者,為教唆既遂;未至犯罪結果者,教唆者仍以未遂處罰之。教唆犯罪之處罰,不僅對於直接教唆者有之,間接教唆者(即教唆他人去實行另一個教唆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罪。而教唆他人去幫助犯罪者,則以幫助犯論。
(二)所謂教唆未遂,係指被教唆者尚未達到既遂(已達法益侵害結果者),教唆犯以未遂論。雖被教唆者拒絕,或未具體實施犯罪,僅於被教唆後準備實施,或策畫實施教唆者均以未遂論。其情形有三:
1.失敗教唆
所謂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惟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之情形,修法前依刑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以未遂論。94年修正,95年7月1日起實施之刑法,刪除刑法第29條第3項,採共犯從屬性的觀點,故失敗教唆,由於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且未至犯罪,故不再論以教唆犯。
2.無效教唆
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且已引起被教唆人之犯意,惟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同樣地,受到刑法第29條第3項刪除的影響,無效教唆,由於被教唆者尚未引起犯意,且未至犯罪,故不再論以教唆犯。
3.狹義教唆未遂
教唆犯完成教唆行為,被教唆人亦產生犯意並為實行行為,惟被教唆人因障礙而無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情形,故尚未達於既遂。依刑法第29條第2項之規定以未遂論。
【刑法★☆☆☆☆】 甲係某私人公司送貨員,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正談價錢,尚未談妥,亦未付價金之際,被查獲。問甲之刑責如何?扼要說明其理由。
【刑法★☆☆☆☆】
甲係某私人公司送貨員,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正談價錢,尚未談妥,亦未付價金之際,被查獲。問甲之刑責如何?扼要說明其理由。
【相關內容】
業務的定義
【法條依據】
刑336
【擬答】
(一)甲私自將公司之貨品運往某商店出售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6條第3項業務侵占罪之未遂犯。
按本題,甲係某私人公司送貨員,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於客觀上,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之要件,符合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占該貨品。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履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故符合業務上侵占之要件要素。
(二)主觀上,甲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是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圖。惟因正談價錢,尚未談妥,亦未付價金之際,被查獲,故屬於未遂行為。
(三)結論:
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成立刑法第336條第3項之業務侵占罪之未遂犯。
甲係某私人公司送貨員,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正談價錢,尚未談妥,亦未付價金之際,被查獲。問甲之刑責如何?扼要說明其理由。
【相關內容】
業務的定義
【法條依據】
刑336
【擬答】
(一)甲私自將公司之貨品運往某商店出售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6條第3項業務侵占罪之未遂犯。
按本題,甲係某私人公司送貨員,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於客觀上,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之要件,符合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而侵占該貨品。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履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故符合業務上侵占之要件要素。
(二)主觀上,甲將所持有公司之貨品私自運往某商店出售,是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圖。惟因正談價錢,尚未談妥,亦未付價金之際,被查獲,故屬於未遂行為。
(三)結論:
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成立刑法第336條第3項之業務侵占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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